台军导弹设备送大陆维修!岛内舆论炸锅,台军研究院称“无泄密”******
中国台湾网1月5日讯 综合台媒报道,台军“雄风三型”导弹经纬仪日前被曝出辗转送至中国大陆山东省进行维修,引发岛内舆论高度关注。台军方研究院5日发文称,此设备是生产组装线上测量导弹弹体、发射箱、架所使用的光学校正设备,非控制“雄三导弹”的定位零组件,设备送回后已进行所谓“安全鉴定”,无泄密风险。有网友直言,“大陆根本不屑研究。”
据悉,由台湾“中科院”研发、被喻为所谓“航母杀手”的“雄风三型”反舰导弹,其用于定位锁敌的经纬仪于2021年向瑞士莱卡公司采购,因部分设备瑕疵,在拆除仪器内相关储存记忆卡后,要求岛内代理商送瑞士原厂检修。设备修复送回后,台湾“中科院”发现进口报单上是从山东青岛流亭机场出口,随后瑞士厂商告知,因地缘关系,送亚洲维修中心处理。台军方得知该批设备被辗转送至中国大陆维修后,亦倍感恐慌。
随后,台湾“中科院”发布新闻稿称,“雄风三型”导弹经纬仪并非控制雄三导弹定位零组件。设备送回后,也立即进行所谓“安全鉴定”,判定并无泄密风险。消息一出,立即有岛内网友吐槽,“所谓‘航母杀手’不过是‘渔船杀手’罢了”;还有人猜测,“这批设备该不会是从大陆淘宝网站上购买吧?”“台湾无法维修还自认机密,殊不知人家早就修过多少台了。”
有岛内军事专家分析称,由于技术受限,台军很多设备和零部件都无法自行生产,因此也闹出不少笑话。早在去年2月,台立法机构通过2400亿元新台币的“海空战力提升计划采购特别条例”,台防务部门计划在台岛北中南等地兴建12个导弹阵地。结果由台湾“中科院”研发、所谓“追监解放军军机”的“天弓”导弹与导弹阵地等武器系统重要零组件重大标案出错,一些重要零件还“混入大陆零件”,部分甚至在淘宝就能买到。也难怪有台湾民众直言,人家根本不屑于研究你的武器装备。(编辑/尹赛楠 审校/李柏涛)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